学院章程

序言

正规的网堵平台创建于2010年7月,是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由金昌市人民政府和金川集团公司共同出资兴建的全日制公立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的前身是经原有色总公司备案隶属于金川集团公司的成人高校-金川集团公司职工大学(始建于1984年,批准文号〔1984〕教成字033号)和甘肃省首批“标准化中等师范学校”-金昌师范学校(始建于1984年,批准文号甘教师字〔1984〕314号),2010年7月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改建为正规的网堵平台。

学院遵循“就业立校、特色强校、合作兴学、服务社会”的办学宗旨,依托金昌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矿产开采、有色冶金、能源化工、装备制造等行业优势,形成了形成了冶金、化工、机电、建筑、信息、教育、社会服务等门类协调发展的专业体系。学院坚持以先进的教育理念、全新的管理模式、一流的设施设备、健全的就业体系为广大学子成才成长服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普通高等职业学历教育为主体,积极开展成人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立足金昌、辐射全省、面向全国,着力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三条  学院践行“取精用弘、卓尔不群”的办学理念,坚持“学无止境、行至于善”的校训,弘扬“明德厚能、求真拓新”的校风、“知能双教、爱生爱校”的教风和“求知精能、善思笃行”的学风。

第四条  学院名称为正规的网堵平台,简称“甘冶院”“冶金学院”。英文全称:Gansu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 of Nonferrous Metallurgy。

网址:http://wsb.canadacropland.com/

第五条 学院法定住所地为金昌市金川区天津路101号。

第六条  学院是隶属于金昌市人民政府管理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举办者和学院


第七条  学院是金昌市人民政府金川集团公司举办、专科层次的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工作业务受省教育厅指导

第八条  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九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依法保护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鼓励、支持学院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自主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三)支持学院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教学科研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四)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院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五)依法保护学院的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六)受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院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和学院章程自主办学,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管理学院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制订学院事业发展规划。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产学研基地;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五)依法与境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用和管理人才,依法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理、处分。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的设施和经费,兴办科技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院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

(二)遵守学院章程;

(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执行举办者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执行国家和甘肃省的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完善学院内部监督机制,实行院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八)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生

 

第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三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特殊困难补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参加学院教育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种活动;

(三)养成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行为习惯;

(四)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取得学历的相应规定;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院鼓励学生课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活动和其他公益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学院对学生课外活动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热爱学习、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热心公益的良好品行。

第十七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学院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九条  学院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和创新。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学院设置的专业类别有:冶金、化工、机电、建筑、信息、教育、经济管理等。

第二十一条  学院以普通全日制专科教育为主,适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学院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学院逐步推行学分制。

第二十二条  学院依法自主选拔和教育学生,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高素质技能人才培养要求,坚持地企共建、院企融合的高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建立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校企双方共同参与人才培养,将工作过程导向作为主线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采取“双师型、双课堂、双证书”促进职业能力培养的措施,将课堂教学、现场实习、社会实践、课外活动纳入人才培养方案整体设计,“四维”体验式全程育人。

第二十四条  学院重视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建立专业基本技能训练、专业岗位能力训练、专业综合业务训练三个阶段和企业见习、课程实验、专项实训、课程设计、顶岗实习五个模块为一体的实践教学体系。

第二十五条  学院构建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开发质量监控信息平台,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运行机制,使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完成学业的学生依法颁发学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科学研究是学院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学院进行科学研究是为了促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促进专业建设,提高教学质量,为社会服务。

第二十八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研究,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保护师生员工知识产权的制度。

第三十条  学院重视建设多层次、多样化的社会服务机构,积极为行业、企业和区域职教发展服务。

第三十一条  学院坚持协同创新,积极搭建产学研结合的技术推广服务平台,推进产学研用结合,开展技术服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十二条  学院履行文化传承和文化创新的使命,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融入到人才培养工作的全过程。

第三十三条  学院重视校园文化建设,将校园文化与地域文化、企业文化密切融合,校园环境和谐统一,努力构建精神文化内涵丰富、育人特色鲜明的校园文化体系。

第三十四条  学院构建院企合作体制机制。通过推动校企深度合作,实现教育与产业的紧密衔接,达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多赢的目的。

第三十五条  学院坚持对外交流与合作,逐步建立健全与国(境)内外高水平职业院校、办学机构、企业等组织机构交流合作的机制,不断提高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五章 管理体制


第三十六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正规的网堵平台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实行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民主管理,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三十七条  学院党委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政策和党的教育方针,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进学院的改革和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和发展以及教育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牢牢把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民主党派在校内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八)需要由院党委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党委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委员参加。根据会议议程需要,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党委会按照其会议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

(二)召集和主持党委会、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

(三)主持制定党委工作计划,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检查学院党委工作计划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五)负责协调好学院党委、行政、群众和各民主党派负责人之间的关系,支持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

(六)负责抓好党委班子的自身建设,组织党委中心组的理论学习,主持召集民主生活会,做好党委委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代表党委会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组织党委的换届选举工作;

(八)按规定应当由党委书记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中国共产党正规的网堵平台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学院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文件和指示精神,协助市纪委和学院党委抓好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加强对学院党风廉政方面情况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市纪委和学院党委反映这方面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制度;

(二)按市纪委和学院党委的部署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检查学院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检查学院党组织和党员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活动中坚持党的原则、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院党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检查,并决定给予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四)指导各党支部进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以各种形式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五)受理群众对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的揭发、检举、控告和党员对有关党纪事项的申诉,做好纪检方面的来信来访工作,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

(六)承办市纪委和院党委交办的有关纪检方面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专业建设、教学活动、社会服务、师资队伍建设、国际合作与交流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院内组织机构和岗位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院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领导编制学院年度经费使用计划,执行经党委会审定的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筹措办学经费;

(六)依法组织人事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与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工作;

(七)组织开展人员招录、职工培训教育、考核、考试等工作;

(八)全面负责学院安全稳定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院实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院长或经院长授权的副院长研究、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学院实行校务公开,院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三条  院务会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院务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副院长参加,实行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工作机制。院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可以委托副院长主持。根据会议议题需要,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的相关阶段。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院务会议题由院长、副院长提出。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党委、行政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以保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落实。

第四十五条  学院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成员由院内不同专业、领域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学术委员会人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原则上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对学院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四)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五)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六)讨论审议院内科研机构设置;

(七)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八)组织实施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工作;

(九)完成院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十)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院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重要载体。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对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有关学院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教职工聘任、分配、奖惩方案的原则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一条  学院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代表教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院工会接受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学院工会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履行其职责。

第五十二条  学院团委在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五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院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院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五十四条  学院支持各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充分保障各民主党派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院可依法与校外部门、机构缔结协议,依据相关规定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根据需要学院可设立董事会,加强同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董事会根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五十六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等。学院内部设置的各级各类组织机构,根据学院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十七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立系党支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规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障监督作用;

(二)加强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

(三)负责本系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四)通过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系部重要事项,支持系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负责班主任、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

(六)领导本系团组织、学生会等群团组织;

(七)负责本系学生党员的培养和发展工作;

(八)院党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八条  根据管理重心下移和事权相宜、权责一致的原则,学院设立系,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实施单位,系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九条  系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学院发展总体要求和发展规划,制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学院章程和学院规章制度,制定本系内部管理制度;

(三)根据自身特色,组织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建设和实验(实训)室建设;

(四)配合招生工作处、教务处拟定招生计划,配合就业工作处共同做好本系学生的就业工作;

(五)负责本系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日常行为管理和成才成长教育;

(六)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七)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条  系主任全面负责本系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就业、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是系管理的最高决策形式,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及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联席会议可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书记、主任召集主持。


第七章 教职工

第六十二条  教职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六十三条  教师应该刻苦钻研、勇于创新,严谨治学,恪守学术道德,发扬优良学风;教师应该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爱岗敬业,关爱学生,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做无愧于党和人民的人类灵魂工程师。其他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树立高尚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和职业能力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十四条  学院实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岗位聘用制度。

第六十五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六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知晓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学院规定或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七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爱岗敬业,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三)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五)学院规则或者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八条  学院依法建立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八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六十九条  学院实行开放办学,积极与行业企业、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组织和机构开展交流合作,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七十条  学院遵循“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共赢”的原则,通过院企合作、院地合作、院校合作等方式,不断提高社会服务水平。

第七十一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院接受学历教育者、获得学院颁发相应证书的非学历教育者以及曾在学院工作过或者曾被学院聘为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社会人士。

第七十二条  学院设立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为校友的工作和学习提供便利,鼓励校友积极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

第七十三条  学院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筹措教育资金,服务学校建设和发展。学院可聘请大力捐资助学、对学校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担任荣誉职衔。

第七十四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办学的咨询议事与监督机构。理事会由政府、学院、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学院依照《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教育部令第37号)及本章程建立并完善理事会制度,制定理事会章程。


第九章 经费、财产和财务管理


第七十五条  学院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和学费收入为主,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第七十六条  学院财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审计与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规范、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推进内部薪酬分配改革,理顺内部收入分配关系,保持各类人员收入的合理比例,根据学院情况制定绩效分配办法和标准,学费收入可用于院内岗位绩效、课时绩效、班主任绩效、外聘教师课时绩效、思政课教师岗位津贴、辅导员岗位津贴及非在编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缴费。高校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

第七十八条  学院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七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第十章 学院标识

第八十条  学院院识由三个金色渐变色的菱形(绽放的花朵形状)和学院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共同构成。中文名称字体为楷书欧体,由著名书法家卢中南先生题写。图示:

 

 

第八十一条 学院院徽图示:

第八十二条 学院院旗图示:

 

第八十三条  学院院歌为《金色梦想》,歌曲由赵兴高作词,朱发雄、王利平作曲。

第八十  学院校庆日为每年9月29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应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务会审议、党委会审定,报省教育厅核准、备案。

第八十  本章程生效后,学院其他一切规章制度都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施行。